甚麼是(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

何夢筆 (Carsten Herrmann-Pillath)

University Witten/Herdecke

馮興元譯

  市場經濟不是“天然”產生並持續存在的制度,不是“先天穩定和諧”的制度,而是恰恰相反,它是一個在歷史進程中十分容易支离破碎的構成物。市場經濟的決定性的對抗力量是權力,也就是經濟和政治權力。但是權力會製造社會的不公正和經濟的不公平。因此,在政治上規範市場經濟的最重要目的是保護市場經濟,使之免於受到權力的影響。

  社會不公平和社會的困苦之根源,可以追溯到市場經濟競爭受到“權力化”的不利影響。有關競爭的現代和抽象的經濟理論與社會市場經濟的本原理論之間的最重要區別,在於後者假設市場經濟裡會一再出現一些力量,它們導致競爭受到限制。這裡又要簡單地說,在一個前後一致的“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裡,每一位企業家都不是首先追求利潤,而且首先追求一种壟斷的、也就是“有權力”的地位,此種地位允許企業家實現利潤最大化,其利潤將超過他在自由和平等競爭中所能達到的程度。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家們對馬克思所批評的工業革命時期弊端的解釋是:企業家在地方勞動力市場上獲得並濫用了這樣一种市場地位。因此,正如弗蘭茨•伯姆曾經表述過,競爭不是天然植物,而是一种栽培植物,它必須始終得到培育養護。由於權力而產生的社會弊端,必須通過一些旨在治本的措施進行消除,而它們就是那些與權力地位作鬥爭的措施。

  這一例子已經清楚明了地表明,社會市場經濟和現代社會政策干預主義的差別到底在哪裡。後者通過再分配與社會的困苦問題作鬥爭,例如失業者可得到救助。另一個更好的可能性是首先檢查這一困苦是否由於經濟中的權力地位而產生及如何產生。如果起因確實是這种權力地位,那么人們甚至要嚴厲批評再分配,因為它有時恰恰間接地保護了這些權力地位!也就是說必須始終把干預和再分配意義上的社會政策看作為輔助性的,在“社會市場經濟”制度下,必須以明確無誤和易於領會的方式說明其理由。

  “社會市場經濟”的一個今天不再完全被人理解的基本信念在於:“市場”被看作為權力鬥爭的戰場,而且只有當人們制定了清楚的規則,而且所有參與者之間存在“權力均衡”時,才有可能存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競爭。這就意味著“競爭政策”。這樣,我們就易於理解,對於社會市場經濟理論家來說,“競爭政策”是最好的“社會政策”。但是,事實上社會市場經濟的創建者們建議,本來只有當競爭政策不足以處理問題時,才應當起用“社會政策”。比如總是當人們根本就沒有能力參與競爭時(如他們是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從而不能在勞動力市場上取得成功),後面這种情況才能成立。

  但是,該由誰來推行競爭政策呢?當然是國家。但是然後就出現市場經濟的第二個根本問題:如何可以避免那些在國家中佔据領導地位的精英充分利用其權力並把競爭用作實現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且,國家如何反過來前後一致地堅持保護和維護市場經濟中的競爭這一目標?從社會市場經濟角度看,最糟糕的是這樣一种世界:壟斷企業與國家權力攜手合作,以至於前者的市場權力再次膨脹。經濟和政治精英之間的共謀往常是一切社會弊端的最深層根源。

  在此,我們當然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該由誰來監督哪些監督者?從社會市場經濟理論家的觀點來看,存在著三种機制。它們與上述對歷史、社會、文化和權力的興趣密切聯繫:

  -       第一個機制在於前後一致地實現一种自由的世界經濟,因為人、財和物可以跨越國境自由流動,它們從而有著避開經濟和政治權力聯盟的可能性;

  -       第二個機制是法律。國家和經濟必須通過超越其上的法的權力得到制約並且維持其秩序。法作為一般的規則体系,不再能夠如此簡單地為個別的權力利益所濫用,尤其是如果法官和律師獨立於政治,即司法獨立。

  -       第三個機制是倫理和世界觀的取向。它可以有助於限制那些濫用權力的動機,而且它最終是法律得以發展的沃土。

  這裡我們看到,事實上社會市場經濟理論的性質與今天佔統治地位的市場經濟理論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有著深厚的思想學和哲學基礎。首先“效率”思想並未處於最突出地位,而是一個盡可能沒有權力的社會的目標。在這一程度內,社會市場經濟不僅應當滿足物質需要,而且也滿足精神和文化的需要。

  它歸根結底是一种文明形式,而不只是一种經濟秩序。到這裡為止所描繪的畫面與人們的想像大相徑異,在想像裡,“社會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加社會政策”。我們必須在更大程度上從這樣一种角度觀察社會政策:它怎樣有助於在社會中實現更好的權力的均勻分布?這其實等同於要我們考慮,社會政策如何才能增進公民的自由。在這一意義上,社會政策的真實核心之所在不是提供直接的幫助,而是提供某种有限的個人經濟獨立性,並由此在經濟中建立基本的自由空間。因此,好些理論家並非平白無故地要求通過一個國家在公民收入低於某一水平時,自動啟動适用於全体公民的最低保障機制來取代在此期間已經沒有透明度的和不可把握的社會政策。按此,國家的一种強制性養老保障制度總是劣於下述制度:在該制度下,自願性的養老保障間接地得到支持而且經濟上的弱者在此得到特別的优待。如果一种失業救濟制度能夠明確促進那些爭取再就業或者獨立生活的個人活動,它就优於一种簡單的轉移支付制度。

  通過經濟秩序的社會層面的設計應當實現,盡可能使得所有的社會成員能夠接受經濟中的賽則而且首先也把市場經濟運作結果看作為合法的。但是如果他們把這些結果看成是合法的,那么對結果的不平等分配將成為實現經濟績效的推動力;但是如果結果的不平等分配被看作為不合法的,那么它們將成為發生尖銳衝突的契機。因此,“社會和平”絕對可以與体育比賽的公平性相比較:每一個人都承認賽則,而且作出他最大的努力和最好的貢獻。這與一种國家應為所有人提供救濟照顧的設想相去十萬八千里!(本文為德文原文之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