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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選派優秀大學部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90.12.14)
九十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90.12.21)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2.12.10)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十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3.06.18)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4.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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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院系所交換學生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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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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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培養及拓展大學部學生之國際視野,使其具有國際觀,特選派本校優秀大學部學生赴國外知名大學進修一年。 |
| 二、 獎助對象、名額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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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大學部四年級在學學生,五至十五名為原則,實際錄取名額依經費狀況訂定,由本校提供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
| 三、甄選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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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獎學金之審核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各學系推薦大三學生,每班最多推選三名,由甄選委員會審查,擇優錄取,並由校方提供出國進修相關輔導。 |
| 2. |
第二階段複審依據該生在校成績、外語能力、學習計畫等評審,必要時得舉行口試,由評審委員依總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 |
| 3. |
甄選委員會由教務長、研發長、副教務長、副研發長及各學院代表一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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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甄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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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二階段,如下所述:
1.第一階段:一年級至二年級兩學年總成績達全班前15%。
2.第二階段:
(1)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總成績達全班前15%。
(2)英語能力:a.TOFEL成績至少達新制197分以上(或舊制530分以上);或 b.IELTS 5.5以上。 |
| 五、申請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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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階段:每年9月30日。
2. 第二階段:每年3月15日。 (若申請瑞典Chalm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者,托福成績須達該校規定213分,且須於每年2月1日前繳交第二階段申請資料至教務處副教務長室) |
| 六、 申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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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階段:
(1)申請表。
(2)一年級與二年級全年中、英文成績單。
(3)中文在學證明書。
(4)中、英文自傳。
(5)各系審查意見書。
(6)家長同意書。
2.第二階段: (1)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之中、英文成績單。
(2)中文在學證明書。
(3)中、英文學習計畫書。
(4)英文TOFEL成績單或IELTS成績單影本。
(5)密封之英文推薦函二封。
(6)其他能力證明或個人作品(可選擇性檢附)。 |
| 七、 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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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本獎學金之學生於四年級內出國進行交換,為期一年。一年結束後,應立刻回國辦理學籍及畢業相關事宜,並於返國後半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及於國外大學之修習成績單與學分證明至教務處副教務長室。 |
| 八、 學籍與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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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獲得第二階段甄選通過者,由本校協助取得本校姊妹校之入學許可。 |
| 2. |
獎學金的使用不得保留或延用。 |
| 3. |
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出國期間其學業、學籍及兵役之處理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
| 4. |
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於國外就學期間,一年內需修相當於本校十八學分之課程。 |
| 5. |
學費繳交方式依本校與姊妹校合約規定辦理。 |
| 6. |
獲本獎學金出國之學生於國外大學所選修的學分與課程,於回國後須檢具其國外大學之成績與學分證明,經由其所就讀之學系認可後,送教務處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
| 7. |
大四必修學分及研究所入學相關事宜,依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請各系所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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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交換學生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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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及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須簽訂合約書。若有違反合約書規定者,須繳回已領之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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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須自行購買足以支付海外就讀國家消費水準之海外醫療(門診及住院)及意外保險,並於抵達就讀學校一個月之內繳交購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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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派赴瑞典查默爾大學就讀學生,另需依學校指派任務參與本校歐洲辦事處(NCTU-Europe)之運作,工作內容由學務處另行告知。 |
| 十、 本辦法由本校教務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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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院系所交換學生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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